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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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4-11   浏览量: 326
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浙教计〔2007〕77号)精神,决定实施新一轮浙江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为规范各项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培养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推进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我省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在“十一五”期间,努力培养一支师德师风好、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优秀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创新意识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为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培养措施
      实施“十一五”浙江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构建以“钱江高级人才”(省特聘教授)引进计划、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高校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和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计划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与支持体系。
    (一)“钱江高级人才”(省特聘教授)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特聘教授)。按照从严把握的原则,通过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一批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有创新意识和战略思维,能带领本学科跟踪国内外科学前沿并赶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十一五”期间,我省高校设特聘教授岗位50个,每人每年20万元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个岗位聘期三年。
    (二)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为集聚并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梯队,提升高等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依托“重中之重”学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等,积极探索学术带头人与优秀创新团队紧密结合的人才组织模式,努力消除学科壁垒,凝练学科方向,促进学科交叉。集中有限资源,在全省高校重点建设20个创新团队。每个团队每年资助50万元,连续资助3年。所在高校按不低于省拨经费数配套。
    (三)高校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为加速培养新一代高校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十一五”期间,全省高校继续以竞争择优的方式,从本科院校中遴选300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从高职高专院校中遴选200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能水平的优秀中青年专业骨干进行重点培养,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连续资助4年。所在学校按不低于省拨经费数配套。
    (四)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为促使一大批具有高学历的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崭露头角,尽快成长为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教学或科研岗位上工作的青年教师,以项目资助的方式,通过承担教学科研课题,逐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师风好、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十一五”期间计划共培养1500名优秀青年教师,每年300人;人文社科类教师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其他学科教师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
    (五)访问学者研修计划。为提升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开拓视野,促进交流,“十一五”期间省教育厅将继续选派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内高水平大学进行访学活动。全省高校每年择优选派10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6000元。
    三、申报办法与评审程序
    (一)特聘教授: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学科建设规划,在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聘任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必要时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根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二)创新团队、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在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申报指标内提出推荐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
    (三)青年教师资助和访问学者研修计划:高等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申报指标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和项目进行初选,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受资助人员名单。
    四、经费管理
    (一)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下拨。
    (二)所在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有配套要求的,按规定及时落实配套经费。
    (三)资助经费实行使用人负责制(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专款专用。
    特聘教授经费用于特聘教授本人津贴,由特聘教授自主支配;
    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教学、科研工作(含教研教改)和学术交流活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出版专著和购买图书资料费、文献查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项目承担者之外的人员劳务费、学术交流与学术会议费等;
      高校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青年教师资助、访问学者等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受资助对象教学、科研(含教研教改)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出版专著和购买图书资料费、文献查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学术交流与学术会议费、实验耗材等。
      上述资助经费支出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不得用于与教学、科研等活动无关的支出。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所在高校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四)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管理
    (一)在获得批准资助通知后:
    特聘教授与所在高校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创新团队由带头人编写《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研究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本学科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的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培养期(聘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安排等。
    所在学校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年度考核并形成本校各类资助项目年度考核报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对相关学校的年度进展工作报告进行抽查。未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创新团队和人才培养对象将暂停资助,限期改进;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停止经费资助。
    (二)资助结束后3个月内,各类人才培养项目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特聘教授、创新团队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在资助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对象和访问学者以所在学校管理为主。资助结束后,学校对受资助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创新团队负责人(含团队研究骨干)、学科/专业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调离所在单位,创新团队研究方向或经费使用情况有重大调整等,所在高校应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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