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同时为规范学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重点培养热爱教育事业,对学校忠诚,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和骨干。
2.遵循“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相关。
3.保证正常教学和管理,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培养,避免集中与连续进修现象。
二、申请条件
1. 符合国家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条件。
2. 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在学校教学、科研或管理一线工作两年及以上,近两年教学业绩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申请就读的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岗位需求。报考专业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鼓励教师报考学校师资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各学院(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安排,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年度培养计划。
(二)教师报考之前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附件一),报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列入所在学院(部门)年度培养计划。职员岗攻读博士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求,并征得所在部门意见。人事处、科研处审核,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需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报考。
(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由各学院(部门)统筹安排,未列入进修计划的个人进修要求,学校不予支持。
四、培养方式及待遇
(一)本校教师攻读非定向培养的博士学位,须办理辞职手续。相关事项如下:
1.经批准考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录取学校要求将人事关系及档案关系转入就读院校的,需办理离职手续,按原学校与该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结清相关费用退还过渡租住房。根据教师意愿,有校内集体户口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留。
2.学校欢迎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一般要求45周岁及以下)回校工作,可以与教师签订“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意向书”。
3.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愿意回校工作,则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并把人事及档案关系迁入本校,可按照本校博士引进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年薪、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等。
(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将选送优秀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培养(即在职攻读)骨干教师。相关事项如下:
1.教师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脱产攻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学年(10个月),最长不超过2学年。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必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擅自延长期内,从逾期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与培养资助金。教师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就读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完成学业取得学位。
3.教职工攻读博士期间,不转人事关系、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或教师脱产学习时间超过1学年,需辞去现任党政职务,待遇按原职级计发。
4.脱产学习期间待遇:学校每月发给基本工资和培养资助金。培养资助金发放标准详见附件二。基本工资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项总和的60%发放。校龄工资按实计发。停发其他津贴补贴、基本工作绩效、年终绩效和福利等。五险一金按攻读前在职相应职级的标准缴纳。
5.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学校给予读博奖励资助费和科研启动费,具体额度为:取得国内高校博士学位的奖励资助费5万元,取得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的奖励资助费8万元。科研启动费每人8万元,按服务年限平均按年度发放。
五、相关管理
(一)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应按年度参加学校年终考核。
(二)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人事部门备案,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业,应立即回校工作,履行“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8年(从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开始计算)。若教师在该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自动离职,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返还或赔偿以下费用:
1.返还脱产期间的学校每月发给的培养资助金、其他资助、奖励及其他待遇。同时,交纳未履行服务期的赔偿金,按每年2万元计算。
2.退回学校发给的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奖励资助费。按博士服务年限折算退回已享受的博士科研启动费。
3.如享受学校所提供住房的,须退还住房。
六、附则
(一)报考申请的有效期为1年。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录取,此后再要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
(二)本规定经2020年1月2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博士研究生引进与培养“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浙越外发〔2013〕129号)、《关于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浙越外发〔2015〕60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其它文件如有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在本文件出台前经学校同意已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仍按学校原有文件及协议执行。
(四)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后,可享受学校相关博士职级的薪酬待遇,绍兴市政府的人才引进待遇按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
2.攻读博士脱产期间资助金发放标准
附件一: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进校时间 |
| 所在部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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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 最高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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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取得时间 |
| 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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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校 |
| 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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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方式 | (请在相应方式后打“√”) 非定向培养( )定向培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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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脱产攻读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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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部门)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研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人事处、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国际合作交流处意见 (报考国境外院校)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攻读方式是指非定向培养或定向培养。
2.脱产进修离校前须到人事处签署进修培养协议。
附件二:
攻读博士脱产期间资助金发放标准
单位:元/月
序号 | 岗位 | 职称 | 职级 | 培养资助金 标准 | 备注 |
1 | 学术岗 | 正高 | 三级 | 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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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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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副高 | 五级 | 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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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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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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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讲师 | 八级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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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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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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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助教 | 十一、二级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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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员岗 | 正处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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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副处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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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正科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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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副科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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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科员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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