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学者” 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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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学者” 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4-20   浏览量: 447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学者”
          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学者”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5年4月20 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 20日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学者”岗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吸引、遴选和造就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建设“应用型、国际化、高水平的民办外国语学院”目标,决定设置“稽山学者”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稽山学者”属学校特设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约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总原则。
第三条 “稽山学者”岗位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 依次优先考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紧缺学科、特色专业和专业硕士点建设学科等,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分步设置实施。
第四条 “稽山学者”岗位分为稽山领军学者、稽山杰出学者、稽山讲座学者。
第五条 “稽山学者”岗位根据职责和目标任务,在国内外公开招聘,聘期内实行聘用制。按照岗位性质,稽山领军学者、稽山杰出学者采用全职引进;稽山讲座学者采用柔性聘用。
第三章 应聘条件
 
第六条 “稽山学者”岗位基本应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科技和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学术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富于合作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要求。
第七条 “稽山学者”岗位应聘条件
(一)具有正高职称,长期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第一线从事科研教学工作,有系统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教学与科学研究经验;一般具有博士学位,“稽山讲座学者”也可以是国外高水平大学的副教授。
(二)学术造诣高,以下三项条件具备其中两项:
1.主持过国家“973”、“863”项目及国家级其他重大、重点项目或多项国家级项目,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果,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等担任社会(兼职)工作,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影响的成果或在产业化上取得重要成果
3.作为第一主持人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
(三)学术视野开阔,对学科发展和趋势有敏感性、预见性和把握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结协作与奉献精神,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五)“稽山领军学者”一般应是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创新)等学科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六)稽山杰出学者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大学或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学术造诣深厚的中青年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稽山领军学者”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学科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一支学术潜力大、合作精神强的学术团队,并带领其团队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带领本学科领域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组织申报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负责本学科领域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三)主持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学科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在聘期内指导其团队或团队成员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以上;年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立项1项以上;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年均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本人在聘期内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省部级科研一等奖1项,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年均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九条 “稽山杰出学者”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领域高水平学术会议,聘期内每年至少主讲1场高水平学术讲座。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三)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年均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级期刊(浙大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年均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CSSCI期刊年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篇在一级期刊发表。
第十条 “稽山讲座学者”岗位职责
(一)每学期为本校师生作1次本学科学术前沿方面的讲座;
(二)实质性地指导本学科、本专业的建设(含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等)。
(三)指导年青教师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五章 评议机构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评议机构
(一)学校成立“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由校长(执行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
(二)“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稽山学者”岗位相关政策的制订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2.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人才紧缺程度及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就岗位设置、聘用人选、薪酬待遇提出建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三)学校成立“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稽山学者”岗位的具体实施,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学校根据学科特点成立若干个“稽山学者”评议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和学科建设校领导以及7-9名本学科校内外专家组成,
(五)“稽山学者”岗位评议小组主要职责为:
1.评议“稽山学者”任职资格并向“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
2.审议“稽山学者”所制订的学科建设和科研规划、工作计划,并提出建议。
3.对“稽山学者”在聘用期间的计划执行情况、业绩成果进行检查、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稽山学者”岗位设置程序
(一)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规划提出每批“稽山学者”岗位设置计划。
(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计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也可通过连人带岗形式提出。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学科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发展目标、队伍梯队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设岗建议。
(四)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岗建议,明确提出设岗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稽山学者”岗位聘用程序
(一)设岗单位要从学院发展战略目标、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学校公布的设岗岗位,确定“稽山学者”招聘条件。
(二)人事处及设岗单位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设岗岗位招聘条件。应聘者根据岗位的招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申报者所申报的材料由学院(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察和审核。
(三)“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学科评议组根据“稽山学者”候选人应聘条件进行严格评议,择优推荐,并请本人到会述职、答辩,开展学术讲座,确定推荐人选。
(四)“稽山学者”岗位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科评议组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审议,经公示1周后无异议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稽山学者”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后,学校颁发聘书。
第六章  聘期及待遇
 
第十三条 “稽山领军学者”、“稽山杰出学者”聘期一般为3年;“稽山讲座学者”实行一年一聘。
第十四条 “稽山领军学者”、“稽山杰出学者”聘期内工资待遇采用年薪制;“稽山讲座学者”工资待遇实行柔性聘用制,根据其贡献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稽山领军学者”年薪为税前人民币80万元。稽山杰出学者为税前人民币40万元。
“稽山学者”年薪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60%作为固定年薪发放,其余40%作为浮动。固定部分按月发放,浮动部分根据中期和期满考核结果发放。
“稽山学者”的年薪是在聘期间当年度在学校领取所有工作报酬纳税前的总和。在岗期间领取年薪,不再享受其他工资报酬及福利补贴。
“稽山讲座学者”的课酬为每年3万元,聘任时发放50%,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余下的50%。
在所聘岗位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可另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科研项目情况,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稽山领军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稽山杰出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稽山学者”科研启动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设备购置、科研交流及调研、科研助手津贴和办公费用。(已享受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其科研启动费按“就高”原则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稽山领军学者”和“稽山杰出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免费为其提供学校所建的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1套;“稽山讲座学者”来校工作期间,学校负责提供住宿和往返交通费。
第十八条 属于国(境)外受聘者学校每年资助一次往返经济舱机票。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所在单位给予配备科研助手或指定科研联系人,根据实际需要及学校条件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
第七章 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条 “稽山学者”按照量化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根据岗位职责,签订聘用合同,“稽山领军学者”和“稽山杰出学者”在聘期内分两期即合同中期和合同期满考核。“稽山讲座学者”每年期末考核一次。
(一)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稽山学者”聘期即将达到一半的前一个月内进行,主要检查工作进展以及合同完成情况。中期考核采用同行专家评议或学科评议组评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对其工作做出评价和建议,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二)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在“稽山学者”聘期期满前一个月进行,旨在考核“稽山学者”聘期结束时是否完成了合同所规定所有工作内容。期末考核由学科评议组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章  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稽山学者”岗位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稽山领军学者”、“稽山杰出学者”岗位入选者因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离岗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稽山学者”岗位入选者,停发剩余薪酬,并解除合同。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稽山学者”专项经费由人事处提出当年该专项所需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处设专项经费账户管理。资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越外发〔2014〕6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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