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 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4-10 浏览量: 458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5〕60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
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5年4月10 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关于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等工作,现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进与培养“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浙越外发〔2013〕129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浙越外发〔2014〕43号)文件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职工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之前,需事先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进修、访学、挂职锻炼审批表》,报所在学院(部)或所在行政处室领导同意,列入当年所在部门人员培养计划(行政处室人员报考博士还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正处级行政管理岗位干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行政干部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辞去现任行政职务。
四、教职工进修由各学院(部)与行政处室统筹安排,没列入进修计划的个人进修要求,学校不予支持。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访学。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后,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五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之前其它文件如有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