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4〕138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勤政廉政,保障干部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岗位指是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涉及管人、管钱、管物、管招生等关键部门,即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后勤服务发展总公司、招生就业指导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涉及管人、管钱、管物、管招生等关键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时限:原则上四年轮换一次,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但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与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初步方案,提出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名单;
(二)征求分管校领导、学校纪委意见;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七条 重要岗位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