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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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09-03   浏览量: 260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4137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493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3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现职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问责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学校现职处级干部。在工作中,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处级干部,将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三条 问责内容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执行不力,渎职失职,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校党委和校行政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4.对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作调研、不及时回复,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能改进而不及时改进的;

5.对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不履行规定岗位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2.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

4.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规招投标的,或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7.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8.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学校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师生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管单位工作效率低、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所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

5.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铺张浪费,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学校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问责机构和分工

(一)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学校成立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组织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根据其过错责任、情节和事实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劝其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

11.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采用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学校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办理。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相关情节的轻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以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行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处级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况,并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应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程序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经校纪委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处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4.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5.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6.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牵头,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协助,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三)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四)作出问责决定

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方式范围等。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草拟。《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4份,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当事人各1份。

(六)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属于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问责复查

(一)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八条  问责工作中,凡涉及问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本人应全程回避。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因素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调查情况的,追究其责任。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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