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5〕170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规范治校”的办学指导方针,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努力建设学校教职工爱校、敬业、奉献和规范、遵章、守纪的优良教风、校风,以进一步推进学校以“自信、和谐、竞成、人文”为精神内核的校园文化建设。现根据国家劳动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建设发展的实际,在原绍越外发〔2005〕57号《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本制度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公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请假必须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并严格履行办理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等义务。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务活动、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法定工作时间,可向学校请公假和私假;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寒暑假。
(一)公假
1.公务假
⑴请假涵义:教职工因公务事项离岗(一般半天以上)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请假凭证:上级的请柬或会议和学术活动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的单据。
2.工伤假
⑴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请假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二)私假
1.事假
⑴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请假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七天。
2.病假
⑴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请假凭证:①门诊病假:学校医务室病假证明或经校医务室复核并签署意见的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请假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市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无法继续工作的伤残级別的教职工,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或安排适当的其他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回校工作,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法定假
1.婚假
⑴请假凭证:结婚证书。
⑵请假时限: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晚婚的教职员工,婚假为15天。
2.丧假
⑴请假凭证: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
⑵请假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请假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请假时限:女教职工计划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护理假
⑴请假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请假时限:符合条件晚婚晚育的男教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5.计生假
⑴请假凭证: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⑵请假时限: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请假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等。
⑵请假时限: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允许合并使用。
7. 探亲假
从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出发,教职工的探亲均应安排在寒暑假。
(四)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1.教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2. 教职工每年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五)寒暑假
教职工每年可根据学校的不同岗位性质及工作安排,享受不同时间的寒暑假。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六条 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以确保请假手续有效。
(一)公假的请假程序
1.公务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请柬或会议和学术活动的通知,以及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的单据,在规范填写《公假批准单》(见附件(一))后,经办理报批手续并获批准后生效。
2.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后,凭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在经学校医院和人事处查实后,在规范填写《公假批准单》(见附件(一))后,经办理报批手续并获批准后生效。重大工伤事故,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还须经市一级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后生效。
(二)私假的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私假须事先由本人(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必须提交的资料,在规范填写《私假批准单》(见附件(二))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由教职工所在处室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学术岗人员在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经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生效,职员岗人员在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经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教职工经准假后须将“请假条”和《私假批准单》交所在部门考勤人员后,方可离开岗位。教职工假满回校要由本人按时向所在部门的请假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三)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参见学校关于中层干部请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无效请假的认定
教职工请假办理过程手续中,出现以下之一的情况视作无效请假。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事先请假,单位请委托人办理或电话告知请假负责人,并事后没有及时(一般应在上岗后一天之内)补办请假和报批手续的;
(三)经查实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
(四)未按请假日期(一般应在上岗后一天之内)按期办理销假手续的。
第四章 请假待遇
第七条 教职工的公假、私假中的婚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为带薪假。
第八条 教职工请私假中的病假、事假、和超出规定时限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等的待遇如下:
(一)病假:
1. 月请病假累计一天以内,在办理好请假手续及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扣发工资。
2.月请病假累计一天以上至三天(含三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下同)的1%/天扣发;
3.月请病假累计三天以上至一周(含一周),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天扣发;
3.月请病假累计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含第31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5%/天扣发;
4.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含第91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40%/月扣发,扣除25%业绩考核奖,同时职员岗取消行政工作补贴;
5.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至半年(含第183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50%/月扣发,扣除50%业绩考核奖,同时职员岗取消行政工作补贴;
6.请病假半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基础工资的60%/月扣发,扣除100%业绩考核奖,同时职员岗取消行政工作补贴;
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仍按连续病假计算,学术岗人员按实际上课课时计发课时补贴。
(二)事假:
1. 月请事假累计半天以内,在办理好请假手续及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扣发工资。
2. 月请事假累计半天以上至三天(含三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下同)的1.3%/天扣发;
3.月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至一周(含一周),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天扣发,扣除25%业绩考核奖;
4.月请事假累计1周以上至十五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5%/天扣发,扣除50%业绩考核奖,同时职员岗取消行政工作补贴;
5.月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停发工资,同时扣除100%业绩考核奖。
请事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仍按连续事假计算。学术岗人员按实际上课课时计发课时补贴。
(三)婚假:教职工享受带薪婚假。
(四)产假:女教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请假的,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假处理,超出规定时间按病假处理。
(五)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和丧假: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哺乳假、丧假为带薪假。探亲假因发生在假期,不涉及到工资待遇。
以上各类请假扣款,除课时补贴由各学院统计核算,其余统一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统计核算。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九条 旷工是指教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矿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教职工考勤中的严重违纪行为。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且未按时到岗者;
(四)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五)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六)无故缺席会议或活动两次或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可视为旷工1天);
第十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半天至3天者,按本人月基础工资4%/天扣发,职员岗取消相应天数行政工作补贴,学术岗按实计发课时津贴,同时扣除100%业绩考核奖。
(二)旷工时间3天以上,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待遇,同时扣除100%业绩考核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学校有权予以除名。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处、室、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的考勤负责人,专门负责审核批准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考勤人员,要求规范、及时做好考勤登录、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做好学术岗人员课时统计、计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每月截止2日前各级考勤人员须将本单位教职工上月考核情况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月考勤汇总上报工作要做到缺勤记载与请假单相符。请假人员应在上报前主动与考勤人员核对,考勤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纪律,认真负责,杜绝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和考勤人员应定期不定期的对所属单位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每月考勤情况要进行累计记载,以供年终考核时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确定,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二○一五年九月起试行, 原绍越外发〔2005〕57号《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凡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一):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部门:
姓名 |
|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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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别 |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旷工( )进修假( )其它(附说明)( ) | |||||
请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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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共计 天。 |
销假 时间 | 年 月 日
经办人: | |||
各系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各部、处、室,各学院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教学)校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备注:1、请假人请假后要及时销假;请病假请附有学校医务室病假证明或经校医务室复核并签署意见的地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请假单一式两份,各部门、学校人事处各存一份。
3、岗位指学术岗、职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