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关于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办事流程
进修访学
当前位置:首页  办事流程  进修访学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关于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3-25   浏览量: 473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等工作,现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进与培养“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浙越外发〔2013〕129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浙越外发〔2014〕43号)文件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职工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之前,需事先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进修、访学、挂职锻炼审批表》,报所在学院(部)或所在行政处室领导同意,列入当年所在部门人员培养计划(行政处室人员报考博士还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执行校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正处级行政管理岗位干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行政干部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辞去现任行政职务。
      四、教职工进修由各学院(部)与行政处室统筹安排,没列入进修计划的个人进修要求,学校不予支持。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访学。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后,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五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浙公网安备33069802000007号 浙ICP备05014601号-1
版权所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人事处